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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IM在法律上的探讨

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BIM)及4D近年来获得业界厂商重视与导入,其可应用于工程生命周期的规划、设计、发包、施工、验收以及维护等阶段,学术研究上有诸多案例研究证明期可降低成本、提升施工质量以及增加沟通等效益。对于BIM在法律方面的探索很少,今天笔者就与大家谈谈 关于BIM在法律上的探讨 。

建筑信息模型的应用后, 业主、设计单位与施工厂商的责任是否重新配置,建筑信息模型信息的再使用、再制等所涉的知识产权如何保障,依据现有政府采购法、建管规定倘工程项目采用建筑信息模型其契约条款应如何约定、业主如何验收等问题,皆为推动建筑信息模型的重要课题。

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以下简称为BIM) ,依据美国建筑师学会所颁布的《AIA E202-2008》契约模板定义,其为工程项目的实体与功能特征的数字化表达,其可指模型集合体中的组件、单一模型或多个模型;而国际建筑信息模型标准(National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Standard,简称NBIS)则将其定义为:数据化表现建筑物理及设施的功能特点,同时提供一个信息共享的知识资源,以作为管理建筑生命周期的可靠决策依据。

《工程项目应用建筑信息模型的契约附件模板与解说》综整将其定义为:在数字虚空间中,表达工程实体的几何与非几何信息的3D数字模型,将建筑信息建模定义为在数字虚空间中,建立、维护管理及应用BIM的过程与方法。

简言之,BIM除为数据化的3D模型外,更将工程生命周期自需求、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等各阶段的信息予以整合,而其应用于工程生命周期的规划、设计、发包、施工、验收以及维护等阶段作为管理与决策的工具。

BIM的应用后,业主、设计单位与各施工厂商的关系随的改变,过去业主委托规划设计单位于规划设计时间制作规划书或绘制设计图说后,交由施工厂商,施工厂商再依此绘制施工图说与建造,然而BIM 应用后,无论业主、建筑师、机电技师、结构技师以及不同施工厂商皆可能在同一时间为同一建筑信息模型提供信息,从过去可以工程生命周期的阶段区分彼此的工作,而BIM 应用后这样的时间区分变得模糊, BIM的应用不只是技术的创新,更将是工程项目执行模式上的改变,相关法律议题因此更为重要。好了,今天的 关于BIM在法律上的探讨 就说到这里,希望笔者的文章能够给各位带来对BIM的另一方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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